排污口立标要求
发表时间 : 2017-10-16
作者 : SUS环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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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排污企业经过规范化整治和建设排放口(源)和固体废物贮存、处置场,必须符合国家标准《环境保护图形标准》(GB15562.1-1995)(GB15562.2-1995)规定的排放口标志牌。
(二)排放口标志牌由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定点监制,有专用的防伪标志。
(三)标志牌设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(源)及固体废物贮存(处置)场或采样、监测点附近且醒目处,并能长久保留。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,在地面设置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。
(四)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(源)或固体废物贮存、处置场,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。
(五)排放剧毒、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(源)或危险废物贮存、处置场,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颜色总体协调。